《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37号),对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制定出台背景和意义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重要举措。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国务院随后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有关部委联合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民办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为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提供了参考、提出了更为明晰的要求。
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我省各相关部门在充分贯彻国家政策精神的基础上,以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四川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广泛深入征求各方意见,制订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四川落实中央精神,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确保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服务四川社会和经济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研究制定过程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2017年1月以来,省级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学校,先后到成都、绵阳、广元、遂宁、内江、眉山等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我省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到上海、陕西、重庆等省市开展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外省做法。二是全面对接政策。认真梳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衔接。三是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3月,《实施意见》初稿形成后,多次组织省内民办教育专家、学者进行了集中审议;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先后两次集中组织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一次公开征求50个省直部门意见,两次公开征求民办教育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四是完善起草程序。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经多次专题会议研究修改完善,并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政策创新点
我省《实施意见》共八部分37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包括。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遵循国务院五条基本原则基础上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公益导向、分类管理、综合施策、规范办学、创新驱动、内涵发展”基本原则,突出强调规范办学、内涵发展。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明确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增加了政治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根据省委文件精神,对民办学校党组织构成和职责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建设和职责。提出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结合我省多民族省份实际,强调了教育与宗教分离的要求。
(三)创新体制机制。一是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分类登记申请的时间和完成登记的时间,规定“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强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二是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区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三是扩大准入条件和范围,在落实国家非禁即入原则的基础上,细化准入范围、明确鼓励方向,同时创新地把“社会力量进入教育服务领域,合作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纳入鼓励范围。四是拓宽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五是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明确了“现有学校”(特指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退出的补偿、奖励程序。针对我省原有设置在农村的民办学校,为普及义务教育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城镇化等原因办学困难,且没有明显获利的实际,提出“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在农村举办的现有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制定相应政策,在其终止时,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举办者考虑其办学实绩可给予奖励”。
(四)健全扶持制度。在财政扶持政策方面,提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同时将我省目前实施的有关税费支持政策纳入文件。在用地政策方面,强调“把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民办学校用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人民政府应当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在收费政策方面,制定了按民办学校类型实行分类收费的办法,明确了分级管理的体制。在保障依法资助办学方面,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在保障教育者合法权益方面,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细化了学生资助和奖励的要求,强调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强调了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规定。在总结前期民办学校治理结构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细化了理顺民办学校内部治理中的几对关系。二是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参照教育部25号令,对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提出了时间要求。三是创新地提出了完善办学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要求民办学校要设置风险处置专项资金会计科目,并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风险处置专项资金归学校所有,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四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针对我省民办学校管理实践的突出问题,强调了在办学标准、建校征地审批、入学招生、学籍管理等方面要求。五是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根据我省民办学校基建管理实践,明确了学校基建需要重点落实的政策要求。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此章为我省创新。内涵发展关键靠人才。《实施意见》对有关教师管理和发展、权益保护等要求进行了集中表述,突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一是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强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争做“四有”好教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的要求。二是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要求各地应将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有关规划并落实相关待遇。三是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强调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年金制度和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四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一是明确民办学校办学定位。二是结合教育发展新要求,我省新增加了提升民办学校信息化水平、支持民办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内容。三是培育优质教育资源,提出了支持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办高校积极探索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
(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了我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我省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推进放管服改革,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教师培训和管理等工作;推进改革试点,加强宣传引导。